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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業聯合會

北京市商業聯合會成立于1999年,由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在商業服務業以及相關領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愿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聯系單位是北京市商務局。本商會2011年被北京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認定為樞紐型社會組織;2021年被北京市民政局評為5A級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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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業聯合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圍繞本市商業服務業的重點工作,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行業發展;聯合本市各類商業服務業社團組織、品牌企業(集團)、事業單位和熱心本會工作的專家、學者,運用信息、咨詢、交流、調研、協調、行約等多種形式,為社會、行業、企業提供服務,保護會員合法權益,規范行業企業經營行為,推動本市商業服務業繁榮發展。 

北京市商業聯合會秉承“誠信、利他、務實”的商會文化,遵循“服務創造價值 聯合強化優勢 創新引領未來”的商會理念。商會致力于為北京市商業服務業的創新發展努力探索,致力于為促進北京市的消費增長添磚加瓦;致力于為北京市消費者享受新時代美好生活而腳踏實地、默默奉獻。


北京市商業聯合會的章程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市商業聯合會 。(英文名稱是BEIJING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 BJCC)

第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在商業服務業以及相關領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愿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圍繞本市商業服務業的重點工作,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行業發展;聯合本市各類商業服務業社團組織、品牌企業(集團)、事業單位和熱心本會工作的專家、學者,運用信息、咨詢、交流、調研、協調、行約等多種形式,為社會、行業、企業提供服務,保護會員合法權益,規范行業企業經營行為,推動本市商業服務業繁榮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商務局。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蓮花池東路丙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開展行業調研、行業自律、行業統計、行業協調、信息發布、專業研究、交流服務、專業培訓、咨詢服務、承辦委托、舉辦展會。具體為:

(一) 開展調查研究,對行業改革、發展和行業利益等重大問題向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的意見、要求;參與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召開的有關決策論證;參加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舉辦的涉及行業會員利益的聽證會;提出相關的對策和立法建議。

 (二) 引導會員自覺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原則,遵守商業服務業的職業道德,自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行業咨詢、培訓、市場調查及研究分析等服務。

(三)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組織行業、會員依法制定行規行約,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參與起草行業技術質量標準,行業服務和信用規范,協調行業間、企業間的經營服務行為。

(四)依法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就行業經營服務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協調行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相關的經營服務事項,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五)開展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為會員的發展牽線搭橋,促進企業間的資源整合及利用,為行業的融合發展提供平臺。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市商業服務業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換屆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后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44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業服務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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